《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关于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建资格的规定,要求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这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建的动力,对民企参与交通基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新冠疫情对全球产生严重影响,世界经济面临严重衰退,全球供应链短期内难以修复的情况下,我国为实现“六稳”“六保”的目标,必须在扩大内需上下功夫,努力扩大国内市场和增加国内需求。为此需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大力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种影响力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投资需求。交通基建项目需要大量建设人员,鼓励民企参与交通基建,对于扩大居民就业渠道,促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企参与交通基建,对进一步扩大内需,实现“六稳”“六保”目标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国在交通基建方面投资力度较大,效果也比较明显,同时也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对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如何提高城市间的交通运行效率,实现人员分流与配置优化,是一块突出的短板。在有些地区,城市间的交通网建立起来了,如果快速通道也能及时建立起来,城市之间人口流动就会更快,联动发展效应也会更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交通滞后更是一大问题,及时补上交通基建短板,甚至交通基建适度超前发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迫切。
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建,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独家”建设效益不高等问题,提高交通基建的投资效率和运行效益。交通基建大都是投资力度大、投入资源多的项目,对民企民资降低进入门槛,支持和鼓励民企参与交通基建,有利于吸收更多社会资源,吸纳更多民间资金,减少这些资金市场外循环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利于更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社会资源参与交通基建的综合效益。
支持和鼓励民企参与交通基建,有助于更好地控制政府债务水平。无论是政府直接投资,还是国有企业投资,最终的债务负担实际上都体现为政府债务,目前,一些地方的政府债务已经到了比较高的水平,亟须通过合理使用社会资源来减轻政府债务负担,化解政府债务矛盾。我国交通基建投资大多由政府通过负债来承担,这种发展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适当放宽交通基建领域投资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入和建设,对控制政府债务水平是非常必要之举。
支持和鼓励民企参与交通基建,有助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国企、民企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应当享有平等参与交通基建的机会,此次12部门《意见》赋予了民营企业更多的机会,体现了改善营商环境、强化公平市场竞争的追求。只要能够公平参与竞争,民营企业就能凭借经营机制灵活、适应市场能力强的优势,开拓出广阔的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