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照护属于法律所创设的新名词。通俗而言,其指留守儿童或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看护留守儿童,负责其起居生活与受教育等活动。在人口流动频繁、异地务工较多的背景下,落实委托照护无疑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如今,年轻父母在异地就业务工,将子女留给家中老人照料看护的现象非常普遍。虽然基于“隔代亲”因素,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生活上的照护比较用心,甚至远胜于年轻父母的照护,但是,任何人的照料都比不过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很多时候,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怀表现为“溺爱”,而缺乏有效的教育和引导。
因而,留守儿童在心理健康、人际交往、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表现,远远不及父母长期陪伴的儿童。梳理报道可知,一些校园暴力、欺凌事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出现在留守者身上。
而委托照护义务及由此衍生的随附义务,有望让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当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照护,有别于基于亲情和道义的照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委托照护的被委托人应当具有照护能力,这意味着这个合格的被委托人不能对留守儿童放任自流,只知溺爱而不知管教。同时,留守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不能将委托照护当作“甩锅照护”,应定期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全面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等情况,予以亲情关爱,缓解留守所导致的心理问题,让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落实委托照护,还应有科学的配套措施。例如:明确委托照护人的权利义务、照护内容、选任顺序,让更适格的人担任照护人;夯实学校、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的责任。留守儿童得到充分的关心与呵护,才不再成为心理上的“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