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昌平区的周大爷一家曾签订过一份《保证协议》,约定不论房屋产权在哪个子女的名下,周大爷都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不经周大爷同意不得再次出售。
在《民法典》出台前,这种协议仅是家庭内部的约定,其约束力更多来自于亲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此次《民法典》增设“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存在的现实,无权赶走居住权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专门增加了居住权的制度,来解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的需求。这里首先排除了一些投资性需求,防止有人利用居住权制度来绕开现在的土地制度。对于居住权来讲,更大的一个制度功能就是解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居住权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有的老年人,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还有一些机构以“以房养老”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人财两空。如果双方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并且这一权利在老人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老人一旦给亲戚或指定人员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亲属或指定人员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亲属或指定人员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赁合同解除的不稳定情况,在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有了居住权,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石景山法院法官助理田晔提醒市民,《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为登记设立,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机关记录在册、予以载明的居住权才能合法成立。这就要求购房人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应当审慎调查房屋登记信息,不单包括房屋产权信息、抵押登记信息,还应关注居住权设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