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起,晓玥随父亲和继母转学至外地就读初中,学习成绩在年级名列前茅。
2019年7月,想到晓玥升入初三面临中考,刘女士提出想见见女儿,给她加油打气,遭到张先生拒绝后,刘女士提起探望权纠纷,法院判决准许其每月到女儿居住城市探望一次。判决生效后,刘女士奔赴晓玥居住地行使探望权,期间分别与女儿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张先生亲属等发生纠纷致探望未果。刘女士随即再次提起诉讼,争夺女儿抚养权。
在该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先生提出,不是自己及家人阻止刘女士探望女儿,而是因为在原告之前探望时给晓玥留下心理阴影,她本人不愿意见刘女士。晓玥本人也专门通过录制视频、邮寄信件等方式告诉法官,自己从小受到父亲和继母很好的关心和照顾,家庭关系非常和谐,对现在所处的学习、生活环境都很适应,不同意变更由母亲抚养,也不希望刘女士因为抚养、探望等事项再与自己的亲友、师长争闹不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刘女士与张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婚生女晓玥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现已有14年之久,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晓玥现就读初三,处于学业的关键时期,如果突然改变学习生活环境,可能会使其情绪、状态产生较大波动,给其带来不利影响。刘女士称张先生抚养女儿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得到晓玥本人否认,法庭不予采信。
近日,连云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后就积极促使双方就探望事项进一步协商,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让关爱成为幸福而不是负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作为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因为孩子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权衡子女随自己还是随对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努力减少家庭破裂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完整地享受父爱和母爱,而不应将子女作为私有财产,甚至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让孩子夹在两人或两个家庭之间无所适从。